近日,旭日博远请我写篇关于《4+7对医药企业的影响及对策》的文章。作为热点,部分专家与学者对4+7政策早已展开了深入研究和探讨,4+7的文章也已铺天盖地。我当时回复:我努力。三个字,我深知此命题的不易却又不能出于惰性而拒绝,就当一个20+年从业者做份作业吧。
或许有人说本次国家级招标是因为目前医保基金的入不敷出,我选择相信这是个伪命题。但有两个事实必须意识到:一、当前的医保基金的支出增幅大于收入的增幅;二、人口老龄化对医疗的需求在接下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将会井喷式增长。病得看、药得用,要控制支出的增长的速度,在可能的前提下只能压缩各种支出,降低包括但不限于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基于专利过期的原研药价格居高不下的不合理性,国家医保局借鉴外国仿制药强制替代的做法,直击医保控费难的痛点。以4+7城市为试点,拉开了国家级药品招标的大幕。
如今,4+7首批25个品种扩面的工作暂告一段落,4+7或将成为过去时。回过头看25个品种,直观的特征是物美:一美产品力强、临床认可度高。具体表现为量大,不仅市场潜力大、而且存量市场大;二美质量有保障,过一致性评价为基本条件。基本实现了有效性与安全性完美的结合。但是,价廉的标签可能就贴不上去了,因为同通用名下的不同厂家,价格悬殊巨大。物美价不廉这可能就是4+7试点前最大的尴尬。
关于第二批有两个不确定:一是哪些品种纳入不确定,二是继续部分城市试点还是直接扩面不确定。但有一点可以确定:选品种的标准会与第一批相似,过评是基本条件,存量是参考要素,第二批的试点也应该不再是4+7,而是4+n。4+n试点和直接扩面各有利弊。继续4+n试点,好处是执行范围相对小,单一货源规则下断供风险相对小。但突出的矛盾是与非4+n地区的价格悬殊大,过评且中选品种的价格可能出现严重倒挂,难免坊间所言的过评就是找死。
而一步到位直接扩面,其好处是让中选厂家真正因过评而受益。全国几乎一盘棋,区域内价格可比性强,价差悬殊小,避免严重倒挂。同时,基于可能中标的企业原先销量(产量)并不大,在保障供应的问题上可能存在风险,前期需做资格与能力的再审查。
本次对首批25个品种扩面,而不是第二批品种的4+7试点,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后续可能直接扩面的猜测。若因为非完全竞争带来的降价幅度达不到预期可能,通过制度约定未中选的价格不得高于中选价格销售,可以消除未中选企业的侥幸心理,另外主管部门约谈也可能奏效。
首批价格过低的现象,回头看基药目录招采和低价药目录走过的路,回归本质我们应保持足够的信心,药品供应企业应该有机会获得合理的利润。同时,健康是地球上唯一无法用金钱满足的刚性需求,医药行业值得大家驻足。
基于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还有个看似题外话的话题:DRGs。支付标准+临床路径是DRGs的必要条件,招标完成了支付标准的确定,路径判定哪些产品和服务该用。作为工业企业在研发、生产、推广之路上,抬头看路比埋头拉车显得更为重要。
首先是研发,疾病谱发生的巨大变化:感染性疾病的下降,增生性、退行性、心脑血管、代谢性疾病的增加,肿瘤年轻化。这是研发立项的基本逻辑。有研发团队的仿创结合2.0 metoo专利引进,3.0自主创新,与国外同步发展;无研发团队的买为权宜。基于政策对创新者时间差的保护一定会长期存在,没有保护就没有创新。
其次是生产。全产业链原料自产的策略,是生存之本,也是招标报价的核心竞争力。
重点是推广,对创新者时间差内的保护一定长期存在,但也仅限于对时间差的保护、对合法的保护。两者必须同时具备,同时合法又有两层含义,一是时间差获得的合法,二是时间差内的行为的合法。这种保护体现在收益上,直白的说就是市场的回报上。打好时间差,在于推广体系的反应速度,此速度与团队规模及整体水平相关。自己的推广团队足够强大,且能独立全面迅速开展工作,否则就有必要嫁接强势社会资源------第三方推广团队迅速启动市场,以获得时间差的回报,“自建队伍+招商代理”的企业并不少见。需要说明的是此推广业务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关系+利益”型营销为主代理模式,务必彻底完成合规化改造,否则代理模式也难维系。
当然,在佣金的问题上难免被提及,其实我们的核心要以合符逻辑为基本要求,具体表现为三个一定:服务一定与生产经营相关、数量一定与客观吻合,标准一定与价值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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